河南一化工廠負責人獲刑 毒廢液直排居民排水管網
沒有相關資質,違規向居民區附近的排水管網內排放含有重金屬鎘的有毒廢液,給水體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經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區法院日前以污染環境罪對被告人霍某和董某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霍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
經查,2012年12月起,霍某在未經環保部門許可、未辦理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在文峰區寶蓮寺鎮二十里鋪村開辦了一個提取金屬銦的化工廠。在生產過程中,化工廠產生大量含有重金屬鎘的廢液。為節省費用,作為工廠負責人的霍某沒有安裝處理廢液的設備,而是雇用董某駕駛罐車從該廠的廢液池中抽取廢液后運往廠外。董某在未經任何處理的情況下,將廢液直接排到安陽市開發區學校和居民區附近的排水管網內,嚴重污染了相連水域的水體環境。
2013年4月3日,安陽市環保局在該化工廠抽檢時發現廢液池和罐車內均存有大量廢液。經檢測,廢液池和罐車中的廢液重金屬鎘的含量分別超標2090倍和4750倍。環保部門按照環保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霍某出資23萬元配合環保部門對廢液進行安全處置。此后,環保部門依據所掌握的抽檢結果以及群眾對該工廠排污行為的舉報,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今年6月,安陽市文峰區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霍某、董某違反法律規定,向水體排放含有重金屬鎘的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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