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排水演練致家中被淹 物業開發商賠償近8000元
小區進行消防排水演練,卻導致陳女士的家兩次被淹。在索賠無果后,她一紙訴狀,將小區物業和房地產公司起訴至法院。日前,南寧市江南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陳女士的家被水淹是因物業與房地產公司未及時更改消防排污管導致,故兩被告需賠償其損失7898.8元。
消防污水兩次涌入18樓家中
陳女士居住在白沙大道一小區18樓頂層,按理說,水淹不到這個高度。然而接連兩年,陳女士家中兩次被泡,竟是小區進行消防排水演練導致。
第一次被水淹發生在2010年5月。小區物業在進行消防排水演練過程中,導致大量消防污水涌入陳女士家中。事后,房地產公司與陳女士達成了調解協議,承認事件原因是“排污管遭受不明物堵塞,致使消防排水從陽臺流入房屋”,并同意一次性賠償8000元。僅相隔一年后,陳女士家中又再次被水淹。 2011年8月23日,物業公司進行消防排水演練,大量消防污水涌入陳女士家,積水深達10厘米,大量家具因污水長時間浸泡而受損嚴重。
陳女士家在第二次被水浸泡后,她曾試圖找物業、開發商協商,卻沒有結果。無奈之下,陳女士一紙訴狀,將他們起訴至江南區法院。陳女士認為,物業進行消防排水演練,既未事先通知本人,也沒有在演練時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故應對事故結果買單。房地產公司在知悉她家第一次被水浸泡后,就應該知道其在消防排水管設計上存在嚴重缺陷,卻未整改,故應對該事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開發商物業均認為與其無關
江南區法院立案后,先后于2012年6月20日、2013年8月26日、2014年7月23日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物業、房地產公司均認為,陳女士家進水結果與其無關,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辯駁稱,事故發生原因是陳女士私自改動排水系統造成。其指出,陳女士在裝修露臺的時候,填平了用于排水的水槽,同時把露臺地面抬高,側壁式雨水斗被封堵達3/4,從而致使排水量減少,排水速度減慢,造成露臺積水,并最終導致水倒流至房內。物業認為,陳女士露臺上的垃圾堵塞側壁式雨水斗,這也是導致事故的另一原因。本案中,陳女士在露臺的一邊加上了圍欄,使其變成了一個完全封閉的空間,物業人員若不經過其房間無法進入露臺進行日常維護。因此,陳女士應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
對于物業的說法,開發商予以認同并認為,其已嚴格按照國家及行業標準對小區進行設計、施工,不存在陳女士所稱的設計缺陷。本案的發生,是陳女士裝修露臺、生活垃圾堵塞所導致。
法院一審:物業開發商應賠償
日前,江南區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在一審判決中,陳女士家在第一次被水淹時,與開發商達成的協議成為定案的關鍵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早在2010年陳女士家第一次進水時,開發商就曾對此達成了調解協議,對物業因消防排水問題導致的損失進行了賠償確認。在雙方和解協議中,房地產公司闡明,將責成消防設施施工方在一個月內更改消防排污管,但此后并無更改施工。2011年8月,當物業公司再次消防排水演練時,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最終導致房屋進水事件第二次上演。
據此,江南區法院一審認定,物業公司、開發商在這一事件中存在過錯,要為陳女士家中因污水涌入造成的損失買單,需共同賠償陳女士損失78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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